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(招标代理) | ||||
行为类别 | 行为代码 | 不良行为 | 行政处理依据 | 记分标准 |
6.1 招标代理 | 6-1-01 |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,或者与招标人、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| 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六十九条 | -2 |
6-1-02 |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 |
6-1-03 |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,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 |
6-1-04 |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,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,少于二十日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 |
6-1-05 |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 |
6-1-06 |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 |
6-1-07 |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,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五条 | -2 | |
6-1-08 |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五条 | -2 | |
6-1-09 |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三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五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 |
6-1-10 |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四条 | -2 | |
6-1-11 |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,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,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四条 | -2 | |
6-1-12 |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四条 | -2 | |
6-1-13 |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九条、 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四条 | -2 | |
6-1-14 |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| 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》第六十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条 | -2 | |
6-1-15 |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的 | 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》第六十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条 | -2 | |
6-1-16 |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、证明材料的,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| 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》第六十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条 | -2 | |
6-1-17 | 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| 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》第六十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条 | -2 | |
6-1-18 |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| 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》第六十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条 | -2 | |
6-1-19 |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,在发布招标公告、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| 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五十条 | -2 |